为老不尊!河南郑州,60岁男子,将同小区一7岁女童,带到小区花园,让女童站在他面

韩胤案件 2026-01-30 18:09:53

为老不尊!河南郑州,60岁男子,将同小区一7岁女童,带到小区花园,让女童站在他面前,把手伸进其衣服里抠摸下体,女童不堪忍受大声喊叫,男子才住手。男子曾因强 奸罪被判处刑罚,这次又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女童母亲认为量刑畸轻,坚持抗诉。目前该案将迎来再次开庭,二审会怎么判? 2025年2月4日,殷某某带着自己2岁的孙子,在他居住的小区大门口玩耍。 7岁的女童,带着她2岁的弟弟也跑过来玩。 殷某某看到两个孩子身边没有家长跟着,就起了坏心思。 他哄骗女童,让她带着弟弟和他一起去小区的小花园玩。 女童年纪小,这个爷爷也经常在小区里碰到,有时还跟他家的小孩一块玩,算是熟人。 女童就带着弟弟,跟着那个爷爷过去了。 到了小花园,四周静悄悄的,除了浓密的树木,连个人影也没有。 殷某某坐在亭子旁边的木凳上,哄着女童让站到他前面。 接下来,令人发指的事情发生了! 殷某某根本就不是个好啥,他是个惯犯,之前就因犯强 奸罪被判过刑。 这次他看到女童身边没有家人,岂肯放过她。 殷某某用左手伸进女童的上衣内,抚摸她的肚子。 女童当时可能就觉得不舒服,但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 殷某某并没有就此罢手,他将手伸进裤子里抠摸女童的下体,对女童实施了猥 亵行为。 女童反应过来,她害怕极了,大声喊叫着拒绝。 殷某某听到女童的喊叫,害怕被人听到,赶紧把手抽了出来。 整个过程,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小区公共场所。 女童受到惊吓后,哭喊着跑回了家,把这件事告诉了母亲王女士。 王女士一听,气得浑身发抖,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女儿会在小区公共场所,遭遇这样的事情。 她立刻带着女儿去报了警,警方将殷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了上述发生的事实。 法院认为,殷某某猥亵儿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在量刑的时候,法院考虑了几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1、殷某某猥亵的是不满12周岁的儿童,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要从严惩处。 2、殷某某曾经因为强奸犯罪被判处过刑罚,这说明他是有前科的,再次犯罪,更应该从严处理。 3、殷某某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种行为非常恶劣,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坏,依法要从重处罚。 但是,即便考虑了这么多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院一审,还是判决殷某某犯猥 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王女士拿到这个判决结果后,又气又急,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她觉得这个量刑太轻了,自己的女儿才7岁,就遭受了这样的伤害。 这可能会给女孩留下一辈子的心理阴影和心理创伤。 而且,殷某某还有前科,又在公共场所作案,两年有期徒刑,根本不足以惩罚他深恶的罪行。 王女士为了女儿,她没有沉默,而是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检方申请抗诉。 此后,她四处奔走,收集各种证据,向检方详细说明了自己认为量刑过轻的理由。 她希望为年幼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2025年11月19日,新黄河报道了这一事件,标题直指“量刑畸轻,检方已抗诉”。 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和王女士有着同样的疑问。 在公共场所对幼女实施如此恶劣的猥亵行为,且有犯罪前科,为何只判了2年? 2025年11月14日,王女士终于等来了好消息,她的奔波和坚持没有白费。 检方经过审查,认为这起案件符合抗诉条件。 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提起抗诉。 这个决定让王女士看到了希望,她觉得自己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 据王女士称,该案定于2月2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她现在只希望法律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是她最简单,也最坚定的诉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认定该案呢? 《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首先,法律对猥 亵儿童罪的最低刑罚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有上述4种加重情节之一,刑期将升至5年以上。 殷某某在小区公共场所,对7岁女童实施猥亵,且女童当场反抗并喊叫,符合“当众、的客观条件。 但需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殷某某用手直接抠摸女童下体,属于对儿童身体隐私部位的直接侵害,手段较为恶劣。 殷某某曾因强 奸罪被判刑,虽不构成“累犯”,但属于“有犯罪前科”,法院可在量刑时酌定从重。 检方抗诉理由为“量刑畸轻”,若二审认定殷某某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情节恶劣,或猥亵手段恶劣,则应适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方抗诉后,法院需重新审视量刑是否充分体现从重情节。 结合高院司法解释,对幼女侵犯案件的“恶劣情节”认定较为严格。 二审改判,刑期可能在5-10年区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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