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景区内因内急到竹林小便,见竹林的竹笋很嫩,于是挖了几个。谁知在离开时被一根竹笋绊倒,在男子摔下去的时候,他的鼻孔又被一根刚露头的竹笋给扎穿,导致贯穿伤、鼻窦骨折等。男子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后,竟然起诉景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10月12日,男子刘某带着一家人去某景区玩耍,景区的门票是一人25元。
在景区内闲逛半天后,刘某感到尿急,但附近又没有厕所,于是钻入了路边的竹林内,打算找个别人看不到的地方解决下。
在进入竹林时,刘某看到地上有不少鲜嫩的竹笋,于是在解决完后,挖了几根竹笋放在背包里。
随后打算追上前方的家人,结果在出竹林时,不慎被一根竹笋绊倒,刘某整个人向前扑倒,其面部正好撞在了一根竹笋上,竹笋的尖尖直接插进了刘某的鼻腔。剧烈的疼痛让刘某痛苦的哀嚎起来,鲜血也从指缝间不断渗出。
家人听到动静后立即赶来查看,然后景区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并陪同刘某去就医。
后经诊断,刘某的鼻腔被竹笋的尖尖给穿透了,还伴有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鼻黏膜撕裂。为此刘某在医院住了9天,花去医药费2.6万余元。
在住院期间,刘某就想到了等出院后就去找景区索赔,但景区却认为刘某擅自进入竹林摔倒,应当自担责任。
见景区不承认错误,不同意赔偿,刘某便将景区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刘某认为,景区没有做好清扫工作,导致竹林内落叶堆积无法看清竹笋。
其次,竹笋露头后,景区应当意识到竹笋的尖尖十分危险,所以应当做好防护措施。
对于刘某的理由,景区是无法认同的。
景区认为,竹林是观赏用的,而且竹林内早就放置了“禁止采挖野菜、竹笋、树根”的告示牌。
刘某擅自进入竹林采挖竹笋,已经违反了景区的规定,更何况景区也没办法对每一根竹笋都安装护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景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自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景区的入口处设有相关注意事项,在在人行步道旁也设有“严禁采挖”等醒目的提示。
因此,景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刘某要求景区将竹林内的落叶清扫干净,将竹笋保护起来,这已经超出了景区的管理范畴,因为竹林是天然形成的,且为了保护竹林,景区并不允许行人在竹林内通行。
其次,刘某擅自进入竹林小便,其行为违反了文明规定,也违反了景区内不准进入竹林的规定。
既然如此,刘某在竹林内不慎被竹笋绊倒受伤,这是他自身存在过错,与景区无关。
再次,在刘某受伤后,景区安排了工作人员积极配合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综上,景区在刘某受伤一事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刘某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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