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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岁男孩很不幸,一场意外夺走了父母和唯一的姐姐,从此变成了孤儿,作为亲叔

湖南,12岁男孩很不幸,一场意外夺走了父母和唯一的姐姐,从此变成了孤儿,作为亲叔叔的男子站出来成为男孩的监护人,他为男孩开了银行账号,把男孩父母,姐姐的生前存款,意外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存入银行,而密码和银行卡都由叔叔代保管,但是而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叔叔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男孩的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有140万余元被叔叔占有,被渐渐长大的男孩发现后起诉,还拒不退还,法院判了。

2019年1月17日,12岁的男孩,本来有个完整的家,一场意外,父母和姐姐全没了,一个好好的家就剩他一个人。

亲戚里头,亲叔叔站了出来,说这孩子我来管,我来当监护人,村里人觉得这叔叔挺仗义,孩子也算有个依靠。

叔叔接手以后,把男孩爸妈和姐姐生前的存款、意外保险赔的钱、政府给的救助金,全部存在一张银行卡里。

因为孩子小,密码和卡都交给叔叔保管着,这本来也说得过去,监护人帮着管钱,外人看了也正常。

但是从2020年4月到2024年3月,整整四年时间,叔叔通过取现金、转账的方式,前前后后从这张卡里取走了150多万块钱。

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吃穿用度能花多少?叔叔自己也报了账,说这些年给孩子花的钱,包括吃饭、穿衣、上学,加起来大概10万出头。

也就是说,150万里头刨掉这十万的正常开销,剩下的140万,全部进了叔叔自己的口袋。

事情被渐渐长大的男孩发现以后,叔叔倒也不否认钱是他拿的,但他觉得这钱该归他,他说自己这些年照顾男孩太辛苦,耽误了打工挣钱,孩子爸妈留下的钱就算给他的一点补偿。

这话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仔细一想根本站不住脚,法律规定监护人只能为了孩子的利益才能动他的钱,不是说当了监护人就能把孩子家产据为己有。

男孩把叔叔告上了法院,法院开庭的时候,叔叔还是那套说法,说自己付出了多少多少,这钱不能退。

但法院审理期间,叔叔迫于压力,退还了部分经济损失,但是法院认为叔叔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所以男孩的指控成立。

叔叔作为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该依法从严惩处,后又因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所以叔叔被定性为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剩余的经济损失。

说到底,叔叔在亲情和责任面前,最后选了钱,他当年站出来当监护人的时候,可能也真心想帮一把,但面对一百多万的真金白银,心思就变了,他忘了最重要的一件事——这孩子不是他的摇钱树,是他亲哥留下的唯一的骨肉。

但是在利益面前,叔叔变味了,140万,不是小数目,叔叔把这笔钱从孩子卡里转到自己口袋的时候,心里不可能不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他可能会找借口安慰自己,说我照顾孩子辛苦了,耽误挣钱了,拿点补偿不过分。

孩子失去父母以后,最信任的人可能就是他了,结果这份信任被拿来当成了捞钱的工具。

这个判决其实是在说一个最简单的道理:监护人的手不能乱伸,你可以帮孩子管钱,但那钱不是你的。

可谁能想到,这份信任最后变成了一把刀,捅在孩子最软的地方。

法院判他侵占罪,4年6个月,罚5万,还得把钱退出来。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监护人不是财产的主人,帮孩子管钱可以,但往自己兜里装就是犯罪。

这事也提醒大家,家里出了变故,亲戚帮忙照看孩子是好事,但钱的事必须有人盯着,不能一个人又管卡又管密码,人心经不起大钱的考验,尤其是当一个人觉得“我辛苦了该拿点”的时候,底线很容易就没了。

《刑法》第270条,该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叔叔作为监护人,代管男孩的150多万财产,其中140万被他私自占有,男孩要求退还后仍不退还,完全符合这条的构成要件。

所以法院判了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并责令退赔剩余损失,说明了监护人侵占被监护人财产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是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