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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无语!”河南,一女子在商场试衣间试衣服,岂料,试衣间帘子突然被小孩拉开,全身

“太无语!”河南,一女子在商场试衣间试衣服,岂料,试衣间帘子突然被小孩拉开,全身赤裸的女子,被试衣间门口的多名男性,似笑非笑的凝视,令女子当场崩溃,而且产生长期严重心理不适!

6月22日,西安晚报报道了这起令人无语的事件。

据一名女网友在网上爆料,她在当天前往郑州某商场购物,来到了一家服装店,并在店内挑选了多套服装。

女网友拿着服装进入了试衣间,在拉起试衣间的帘子时,发现帘子有问题,有拉不紧的情况,根本没有办法完全闭合。

想着赶快试完衣服也不打紧,于是便开始脱衣服准备试穿。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她脱光衣服一瞬间,突然,有小孩子跑过来拉扯帘子,直接将帘子拉了下来,让全身赤裸的女子暴露在外!

恰好此时,试衣间外就有多名男性正在驻足,当看到赤裸的女网友,纷纷发出似笑非笑的凝视!

这也让女网友羞愧难当,几乎当场崩溃,事后,女网友一直处于情绪崩溃状态,很明显,这件事对女网友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事后,商场服装店也发布了道歉声明,对门店试衣间进行整改,女性试衣间树立男士请勿靠近的标识,还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进行门店顾客隐私安全管理。

这是一起较为严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

虽然商场服装店是公共场所,但试衣间是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更换衣物的封闭专属空间,是绝对的隐私空间。

女网友在试衣间试穿衣服,在不知情情况下全身赤裸被暴露,还被多名男性凝视,其隐私权遭到了严重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造成女网友隐私被侵犯的责任主体有两个。

一是拉开帘子的小孩,虽然小孩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服装店都是由家长陪同,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没有及时制止孩子的不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熊孩子”不懂事,但家长不能不懂事不懂法,对于造成女网友隐私被侵犯的行为,家长应该对孩子严加教育,对女网友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应进行相应赔偿。

另一个责任主体是服装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女网友在服装店购买衣服并试穿,服装店就应当对女网友的隐私进行保护,服装店的试衣间本就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在试衣区间也没有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及管理人员,在安全保障上存在严重疏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服装店也应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该事件中,服装店进行了公开道歉,但始作俑者——拉开窗帘的小孩家长并未对女网友进行致歉,女网友可对此进行主张。

此外,女网友因此事造成长期心理不适,如果就医诊断达到 “严重精神损害” 的法定标准,可依法向小孩监护人和服装店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试衣间隐私保护不只是经营者和当事人的事,也需要公共共识支撑。

公众在公共场所应主动避让试衣、更衣等私密区域,不围观隐私意外事件,不拍摄、传播他人隐私画面。

在遇到未成年人闯入私密区域时,可善意提醒监护人,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隐私文明。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