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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名女子和一只小黑狗被铁笼子锁住,还被几个人推着游街,旁边还有人敲锣打鼓,

湖南,两名女子和一只小黑狗被铁笼子锁住,还被几个人推着游街,旁边还有人敲锣打鼓,笼子上还写着偷人二字。原本大家以为是这两名女子犯了什么事,结果警方通报出来后,才知所有人都是一伙的。

6月22日,有人看到一群人轰轰烈烈地从远处走来,一行人敲锣打鼓,出言辱骂,话语不堪入耳。

定睛一看,场面十分刺眼,两名女子被锁在笼子里,笼中还有一条小黑狗。

路人纷纷拿起手机拍摄,打算留存证据进行举报。

有人猜测,笼子上面写着“偷人”,难道是这两名女子做了错事?通俗来讲,就是介入了别人的感情。

但这种私刑行为只存在于古代,如今是文明社会,绝不允许这么做,凡事都要走法律程序。

有人认为这是效仿古代浸猪笼的陋习,这种手段仅存于古时,现代社会是绝对禁止的。此类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一时间网友纷纷猜测,还有群众拨打投诉电话。最先回应的是社区工作人员,表示辖区内绝对不可能发生这样恶劣的事情。

随后群众又拨打了旅游广电局的电话,工作人员回应不可能出现这类情况,如若遇到,应当立刻报警。

事后确实有人报了警,但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网络上就已经炸开了锅,网友们议论纷纷。

大家纷纷发问:这是无法无天了吗?这般行径严重侮辱他人人格!即便两名女子真有不当行为,也绝不容许旁人私自处置,一切都要依靠法律裁决。

将人关在笼子里,还和狗共处,这是刻意羞辱他人,同时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事人员必将受到严惩。

也有网友感慨,如今是法治社会,施暴者难逃法律追责,反观笼中两名女子并无过错,涉事人员属实法盲。

随着舆论不断发酵,6月26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整件事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为博取流量的摆拍闹剧。

策划人是何某某(主谋),男,38岁。

他近期觉得靠自媒体赚钱比较轻松,但普通视频缺乏看点、点赞稀少,于是心生歪念,策划出这场虚假场景,借此博取大众关注、收割流量。

但他不清楚这种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舆论讨论度越高,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恶劣,受到的处罚就会越重。

当时他纠集了龚某某(参与人员)等八人分工配合,一部分人扮演受害者坐进笼子,一部分人敲锣打鼓造势,还有人充当车夫推着笼子沿街行走。

很多人第一眼刷到这段视频,下意识就觉得这是私刑游街,肯定涉嫌非法拘禁、侮辱他人。但法律判断不能凭感觉,得看事实。

警方通报说得很清楚,整件事就是自媒体摆拍,笼里两位女士是自愿配合演戏,事实不同,法律结果自然完全不一样。

先说大家最关心的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条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名誉,核心要有真实受害人。如果现实里强行把人关铁笼游街,完全触犯本条法律。但本案演员自愿参演,不存在名誉受损的情况,因此侮辱罪不成立。

不少人以为画面看着带有羞辱性质就一定构罪,法律不看观众感受,只看当事人是否遭受违背自身意愿的人格侵害。

很多人疑惑,没有个人受害者难道就无事?

这里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何某某(主谋)纠集龚某某(参与人员)等八人,街头推笼造势,复刻古代私刑博取流量,引发全网热议、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契合本条法条的定罪情形。

不要以演戏作为免责理由,流量不能抵消对公共秩序造成的破坏。

再补充一条区分边界的完整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本案是真实纠纷抓人游街泄愤,便会触犯本条法律;

而本案所有人员均为自愿配合拍摄,不存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非法拘禁罪无法认定。

我们不用刻意指责创作者想要赚钱的想法,普通人皆有逐利之心。只是很多自媒体从业者屡屡试探法律底线,自以为包装成剧本就能钻法律空子。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