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68岁老汉只因骑车未戴头盔被辅警拦停劝导,本该知错整改的小事,却一步步演变成刑事案件。谁也没想到,他不仅当众辱骂执法人员、钻车底阻拦警车,还在办案、体检途中暴力反抗,咬伤抓伤多名警务人员。一审被判袭警罪入狱六个月后,老汉始终不服判决,坚决上诉喊冤,声称自己并无过错,可二审查实全部细节后,最终结果大快人心!
徐某,68岁,文盲,没有固定工作,因为不懂法、性情执拗,一场小小的交通违法,硬生生把自己的行政违法,变成了刑事犯罪。
整件事的起因,只是一件极其普通的交通违规小事。
徐某在当地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辅警依规上前将其拦停,准备劝导整改。
本来配合整改、接受批评教育就能了事,可徐某非但拒不认错,当场当众辱骂执勤辅警,态度十分恶劣。
后续正式民警赶到现场,耐心劝说徐某配合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可徐某情绪愈发激动,做出了极端荒唐的举动。
他直接钻进警车底部,死死抱住警车轮胎,赖在车底不肯出来,强行阻碍警车正常离开、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事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就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准备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以为经过这次调查,徐某能吸取教训、安分守己,可他丝毫没有悔改之心,反而变本加厉,公然暴力对抗执法。
民警依法将徐某传唤至公安局,办理此前其阻碍执法的案件。在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民警按照法定流程,对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要求其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配合办案。
徐某依旧拒不配合、肆意抗拒,民警为保障办案秩序、依法开展管控工作,对其进行合理控制。
争执过程中,徐某情绪失控,直接张口狠狠咬伤一名执勤民警的右手食指,手段十分暴力。经鉴定,该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与此同时,另一名上前协助控制的民警,右手背部也被徐某抓伤受伤。
事情还没有结束!当天晚上8点多,民警带徐某前往医院,做行政拘留入所前的常规体检,徐某依旧顽固抗拒,拒不配合体检流程。
民警和辅警无奈再次上前规范控制,过程中,一名辅警的右手手背也被徐某抓伤。
短短一天之内,徐某连续暴力抗法,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一名辅警手部受伤,严重扰乱警务执法秩序,公然挑衅司法权威。
案件办理完毕后,检察院以袭警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使用撕咬等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多名警务人员受伤,行为完全构成袭警罪。
且其同时袭击民警与协助执法的辅警、多人受伤,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过徐某后期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予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下来后,徐某心里极度不服,坚决提起上诉,直言自己冤枉、不构成犯罪。
徐某辩称,自己当时佩戴了头盔,是民警无故拦停自己,争执中是民警先拉扯自己,自己只是被动推搡,不存在袭警行为,也没有扰乱社会治安,恳请二审改判无罪。
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也为其求情,徐某是农村务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事发只是轻微交通违法,初期辅警执法沟通存在瑕疵,激化了矛盾;徐某只是情急之下的应激反应,未使用器械、暴力程度低、危害小,且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二审从轻改判。
面对徐某的喊冤和辩护人的求情,中院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多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办案笔录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了案发全过程,证实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完全准确。
二审法院明确表态:全程执法流程合规合法,民警无任何违规、不当执法行为,所有冲突均是徐某拒不配合、肆意对抗、暴力袭警导致,不存在执法瑕疵。
徐某多次抗拒执法、暴力咬伤抓伤多名警务人员,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已经充分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量刑合理合规,不存在过重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徐某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原判!
那么,袭警罪到底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
简单说,只要你用暴力、威胁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法的民警,就构成袭警罪,属于刑事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暴力袭警”?
只要民警执法流程合规、没有违规执法,你拒不配合、主动暴力反抗,就是袭警,不属于“正当防卫”。就像本案,老汉全程抗拒合法执法,所有反抗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袭警。
判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