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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司冤不冤?广东广州,一名刚毕业女生入职了一家公司,可刚入职4天就被开除,理由

这公司冤不冤?广东广州,一名刚毕业女生入职了一家公司,可刚入职4天就被开除,理由是“不胜任工作”,就只有400元工资,女生自然不服气,将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公司赔偿10000元,可公司觉得,对方是考核试用期,为什么不能开除

钟某刚毕业不久,入职当天签了份制度告知书,但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说有个10天考核期,结果她上班才4天,公司就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把她开了,只给了400块钱工资

钟某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了。她没放弃,直接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两个关键点:第一,法律上根本没有“考核期”这个说法,所谓的10天考核期就是试用期,公司按每天100块发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得补差价。第二,公司说她不胜任,但拿不出任何考核制度、录用标准或者客观证据来证明,纯粹是口头说了算

法律上只有“试用期”,没有公司自创的“考核期”。你搞个10天考核期,在法律上就视同试用期。既然约定了试用期工资,那就得按标准给,给400块,明显是欺负人不懂法

但更关键的是“不胜任”这个理由。很多公司有个错觉,觉得试用期就是“想开就开”的免死金牌。这是个巨大的误解

法律是规定了,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你得有“证明”啊

你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还得有客观的考核标准,并且这些都得在人家入职前就说清楚。不是老板拍脑袋觉得“看着不顺眼”或者“感觉不行”就能算数的

这公司呢?啥也没有。既没拿出考核制度,也没说清录用条件是啥,上来就一句“不胜任”,这不就是典型的“口说无凭”吗?法院认定你是违法解除,一点毛病没有

法院认定,试用期不是随意解雇期,公司这不叫合法辞退,叫违法解除。最后判公司补工资差额1439元,外加赔偿金10000元。公司不服想赖账,法律没惯着

对于企业来说,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护费。这笔钱你不花在事前建立规范的制度上,就得花在事后的赔偿和声誉损失上。像这家公司,为了省那点工资,最后赔了10000块,还落个“违法解除”的名声,哪个更亏?

别总想着用“考核期”这种小聪明去试探法律的底线。真正的聪明,是把规矩立在前面,把丑话说在前头。这样招进来的人,才是真正能和你一起走远路的人。否则,你今天能四天开掉一个人,明天就可能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草率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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