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李不慎压坏雪糕桶,管理方要求赔偿200元。小李表示同款十几元就能买到,向对方索要进货清单,对方只说是内部维修标准,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民警到场协调,负责人承诺缴费后提供清单和发票,可小李交钱后始终没有收到。再次沟通后对方改变方案,小李花20元购置新桶送去,200元赔偿款全额退回。记者事后询问定价依据,对方表示不便透露。
事情发生在7月6日下午,网约车司机小李在深圳北站地下停车场候客。
因为地下车库信号差、导航出错,小李不小心压坏了路面的一个雪糕筒。
本来只是一件很小的设施损坏事故,谁也没想到后续的处理方式,让小李一头雾水,也让众多网友感到离谱。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直接告诉小李,损坏雪糕筒需要赔偿200元。
听到这个价格,小李第一时间提出了质疑,一个随处可见的交通雪糕筒,根本不值两百块。
为了确认收费合理,小李主动向工作人员要求出示采购清单、收费依据和相关发票。
可面对合理询问,工作人员始终拿不出任何有效凭证,只含糊表示这是内部设施维修标准,不能对外公示,强硬要求小李按200元的价格赔付。
双方僵持不下,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调解。
在民警的协调下,现场负责人做出承诺,只要小李先支付200元赔偿,后续会把完整的收费清单和正规发票发给小李。
出于配合处理事故的想法,小李选择相信工作人员,扫码支付了200元。
可让小李没想到的是,付款之后,承诺的清单、发票迟迟没有踪影,始终没有人主动联系他、提供任何收费依据。
感觉自己被敷衍的小李,再次向到场民警反馈了情况。民警再次对接深圳北站场地负责人沟通,这一次,对方的说法突然完全变了。
工作人员一改之前必须收费的态度,给出了另一个解决方案:小李可以自行购买一个全新的同款雪糕筒送过来,核实无误后,之前收取的200元会全额退还。
为了减少损失、尽快解决问题,小李当晚专门花20元买了一个全新的雪糕筒送到停车场。
事实也直观证明了问题所在:市场价仅20元就能买到的全新雪糕筒,却被索赔200元。
小李送还新设施后,工作人员也如约将200元全款退回,这场天价索赔风波才算暂时结束。
事件曝光后,网友的疑问越来越多:明明二十块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公共交通枢纽要定下十倍的赔偿价格?
事后记者专门联系深圳北站交通枢纽相关负责人,正面询问200元赔偿价的定价标准、成本依据和核算流程。
但面对媒体的公开问询,相关负责人只表示钱款已经退还,至于核心的定价依据,直接以“不便透露”为由拒绝回应。
很多人只看到了两百元和二十元的差价,却没有看到本案背后民事侵权填平原则的根本性背离,以及私主体单方创设惩罚性赔偿的越权逻辑。
首先,民事侵权的核心要义只有一句:损害填补,而非获利惩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这是侵权赔偿的绝对底线。
民事赔偿禁止超额赔偿、禁止溢价牟利、禁止单方拟制损失。
权利人因受损获得的救济,绝对不能高于实际发生的客观损失。
本案标的物市场公允价值仅二十元,即便叠加必要人工、维修成本,损失额度依然极低。
管理方单方定价两百元,本质是利用场地支配权,创设了民法体系不存在的高额惩罚性赔偿。
普通民事主体,无资格设定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只有法律明文授权才可适用,仅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极特殊领域。
普通财产侵权,严格禁止惩罚性索赔。任何企业内部规定,都不能突破民法典的法定赔偿原则。
其次,所有单方公示的内部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企业自制、未公示、无依据、显著加重相对人赔偿责任的内部赔付标准,依法自始无效。
所谓“内部标准不便透露”,在法理上不具备任何抗辩效力。
法的公开性原则决定:一切收费、一切定损、一切追责标准,必须对外可举证、可公示、可溯源。
秘密规则、内部规矩,不得约束普通公民。
你可以让对方恢复原状,也可以据实赔偿。
但你不能利用信息优势、场地优势,通过内部规则变相牟利。
民法的正义很简单:损失多少,填补多少。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二三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