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见义勇为,凭什么判刑?"山东聊城,一小伙和朋友路过一个路口,发现一个中年男
"我是见义勇为,凭什么判刑?"山东聊城,一小伙和朋友路过一个路口,发现一个中年男人正对着坐在地上的女孩连踹头部和肚子,还把书包狠狠砸过去。小伙冲上去喝止,旁边女人喊"这是家事,别管"。男人非但没停,还指着小伙逼近。这个小伙叫刘旭,和朋友赵某合伙开着一家台球厅。2024年5月26日深夜,两人吃完饭走路回店,就撞上了这一幕。刘旭看女孩蜷缩在地根本起不来,男人还在踹,当下没多想,先喊了声"别打了",然后直接走过去。男人没收手,还往刘旭跟前凑。两人身体一接触,刘旭两个动作把男人连续放倒,期间还扇了对方一巴掌。事后刘旭才知道,那个男人叫朱某,是女孩的亲生父亲,旁边一直喊"这是家事"的,是女孩的妈妈纪某。刘旭当时没觉得自己有什么不妥。警察来了,问完话把他们放走,刘旭以为这事就翻篇了。可将近10个月之后,2025年3月18日,警方登门,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旭实施刑事拘留。朱某的司法鉴定结论出来了——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轻伤二级。4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旭没想到,那晚出手的代价,是这个。孔子在《论语·为政》里说过一句话:"见义不为,无勇也。"放在刘旭身上,这话多少有些反讽——见义而为,反被追诉。2018年12月26日深夜,福建福州居民赵宇在家里听到楼下急促的女性呼救声,跑下楼一看,邻居李某正在暴力殴打年轻女性邹某。赵宇上前阻止,李某转头攻击赵宇,两人打了起来,赵宇将李某踢倒并踩踏腹部。李某随后被送医,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腹腔脏器受损。此后赵宇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逮捕。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不少人问同一个问题:一个下楼救人的普通居民,为什么要以故意伤害罪来追诉?2019年2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认定赵宇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赵宇免于刑事处罚。争议却没有就此平息。法学界一直有种声音: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成了摆设。只要防卫一方造成了伤害后果,基层司法人员往往就倾向于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正当防卫反而成了例外。赵宇案发生的同一年,江苏昆山又出了一件大案。2018年8月27日晚,骑车的于海明和驾车的刘某因行车矛盾起了冲突,刘某叫来同伴推搡殴打于海明,随后从车里取出一把长约60厘米的长刀反复挥砍,混乱中刀脱手落地,于海明拾刀反击,刘某最终不治身亡。昆山市检察院随后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限防卫权的范畴,面对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度约束,不负刑事责任,当日撤销案件。这两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持续讨论,也直接推动了司法政策层面的调整。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反对"唯结果论",强调对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而采取防卫行为的,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明显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不得提请逮捕或提起公诉。指导意见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但基层执行能不能跟上,是另一回事。2025年11月,刘旭一审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被判赔朱某医疗费1564元。刘旭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5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