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为孝顺父母,买了套6楼的房子,谁知住进去之后,邻居不许他们使用电梯,女子这才知道,加装电梯时原房主不同意,女子主动提出,她愿意分摊97000元装电梯费用,可没想到,邻居们还是不同意,邻居们认为,时过境迁,如果按照原来的费用缴纳,对邻居们不公平,要想使用,必须多掏费用,女子告到法院,原房主的错不该由我承担,因此她要求法院确认使用电梯的权利,结果亮了! 高女士的父母年纪越来越大,他们的腿脚一年不如一年。 之前住的老房子没有电梯,每次父母爬楼都会气喘吁吁。 高女士心疼父母,决定给他们买一套带电梯的房子,她四处奔波,终于找到了一个多层的小区。 小区内有一套6楼的房子,无论是户型还是室内的环境,无一不合高女士的心意。 高女士又到小区里转转,里面绿树成荫,安静舒适,还有健身器材,非常适合老人居住。 2023年2月,高女士买下这套房子,经过简单的装修收拾,高女士的父母高高兴兴的住了进去。 谁知住进去之后,老两口上下电梯,遭到邻居们的拒绝,高女士这才知道,这套楼房是加装的电梯。 当初装电梯时,全楼的业主进行了集资,但这套房子的原房主不同意,他拒不分摊加装费用。 如此一来,按照协议,原房主也就不能使用电梯。 而高女士买下这套房子,高女士父母上下楼时,想要使用电梯,其他的邻居,坚决不同意。 高女士父母为了减少纠纷,只好每天步行上下楼梯,没过多久,两位老人就招架不住。 可邻居们不肯让步,虽然你是新来的业主,但你购买的房子,还是之前业主的房子。 我们不管你们是新房主还是旧房主,当初加装电梯时,旧房主一口拒绝付费! 既然你们买了他的房子,那么你们也就别想使用电梯! 高女士得知了情况,立刻找到各位邻居,她表示自己愿意根据加装电梯的总金额,分摊到户,她愿意补缴97000元的加装费用。 谁知这时,邻居们还是不愿意,你现在就是缴了这部分费用,我们还是不允许你用电梯! 高女士懵了,连忙追问邻居,那要怎样才能使用这部电梯? 邻居们表示,当初装电梯时家家户户都十分高兴,唯独高女士家原房主拒不同意。 就因为他不同意,电梯迟迟不能安装,加装电梯的工程就被拖延,各家邻居又垫付了误工损失费。 并且,因为缴费的日期早就已经截止,高女士如今缴费,已经无法享受加装电梯的补贴。 这样一来,如果高女士还按照之前的原分摊方案来支付费用,就能和邻居们同样使用电梯,这无疑来说,对其他邻居很不公平。 高女士懵圈,这其中的复杂,令她万万没有想到,她被难住了,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缴费,才能算作公平那? 高女士认为,邻居们这样的算法,对她来说更不公平,因为之前的情况她并不了解,邻居所说的损失,也并不是由她造成的。 因此来说,如果要她承担额外的费用,对她来说,也不公平。 买房之前,她并不知道其中这些原因,如果她提前知道,她也不会买这套房子。 并且,她同意按之前分摊的费用支付,以弥补之前原房主不愿意缴纳的费用。 但是原房主造成的错误,不应该由她这位新房主来承担。 可是几经协商,邻居们就是不肯让步, 高女士又气又急,只能想到了走法律途径。 高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使用电梯的权利。 而法院受理之后,并没有直接给予判决,法院考虑到邻里之间,大家都有难处,应该彼此互相体谅和帮助。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双方尽可能说出自己的委屈。 高女士表示,父母年纪大了,爬楼实在吃力,自己买这套房就是为了让老人方便。 因此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做出让步,她愿意在支付原分摊费用之外,再提供一定的补偿费用。 邻居们也讲述了当时的委屈,当初装电梯的时候,大家不仅出钱,还得协调各种手续。 就是因为原房主拒绝配合,耽误了施工进程,大家费时费力,不但垫付了施工方的误工费,还生了不少的气和委屈。 现在新房主只想按原分摊数额补缴费用,直接就能享受成果,他们心里不平衡,因此这才反对。 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房主已经换人,高女士也是出于一片孝心,并未她愿意补偿邻居。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3条第2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设施,归楼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自然享有使用权利。 高女士购买房屋后,已依法继受原房主的业主身份,其对电梯的共有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原房主未出资不影响新房主的合法权利,高女士愿意补缴原分摊费用,已履行共有部分的义务,邻居无权以原房主过错拒绝其使用。 但邻居因原房主反对导致工程延误、损失产生的诉求也合理。 经法院调解,最终邻居们表示,同意高女士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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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原房主,退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