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男子在某机构聘请月嫂照顾宝宝,谁料,半个月后宝宝病重住进ICU,治愈出院医生分析,诱因有2种可能,一是照护不好,二是母体带出来的。男子查监控发现,月嫂指甲很长、在房间里光脚后没洗脚就上宝宝床,他认为是月嫂不讲卫生所致,要求她承担责任。可机构带月嫂去检查发现,她身体各项指标正常,机构表示:是我们的责任,该赔就赔,但现在不是。网友:这一次支持月嫂。 10月16日李先生的爱人给他生下一个孩子,是一个健康可爱的男孩。 李先生一家子很高兴,为了让宝宝健康快乐长大,同时也为了让妻子能够得到很好的休息,李先生在当地某母婴护理公司找了一位月嫂上家里照护宝宝。 当时跟母婴公司谈好,月子期为42天,费用是23907元。 10月19号,李先生的妻子和宝宝出院后,月嫂开始上户。 月嫂平时除了照顾宝宝的吃喝拉撒睡,还需要照顾李先生妻子,并兼做他们一家的家务包过做饭、搞卫生等。 月嫂来了一个星期,李先生观察发现,她各方面都做得不错,这让李先生还是挺满意的,宝宝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谁料,十多年后,意外发生了,那天李先生的爱人发现,宝宝突然哭闹不止,怎么哄都哄不好。 她赶紧给李先生打电话,李先生回来后,也试图跟着哄宝宝,但是他还是哭闹没有停下来的意思。 李先生和爱人不放心,当即把宝宝送到医院检查,后来经过医生检查初步认定,宝宝是由细菌感染引发的败血症、脑膜炎。 因为病情危重,当天宝宝就住进了ICU,李先生和爱人心痛不已,孩子还那么小却要遭那么大的罪,他们想破脑袋都想不明白,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宝宝出生时并没有大问题,回家的这10多天也没有什么异常表现,他这是很突然的就生病了。 宝宝住进了ICU对李先生和爱人来说就是一个煎熬,好在宝宝的情况一天天转好。 他大概在医院住了20多天后,终于康复出院了,宝宝出院后,李先生是不敢掉以轻心了,他们打算自己亲力亲为照护宝宝,而月嫂在宝宝住院第一天就离开了。 为了搞明白宝宝的病是什么引起的,李先生特地找到了宝宝的主治医生。 医生告诉他,宝宝是细菌感染引发的,诱因有2种可能,一是母体带出来的,这个几率比较小,还有另一种可能是照护不到位。 不过,具体什么原因,比较难查的清楚。 但,李先生觉得第二种可能的概率更大,因为他看监控时曾经发现月嫂光着脚在房间里走来走去,之后她给宝宝喂奶时,没有洗脚直接踩上床,而且月嫂的手指甲、脚指甲都很长。 李先生认为是月嫂不讲卫生所致,所以对于宝宝这个问题,不管查得清还是查不清,月嫂至少得负责30%~50%的责任。 李先生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母婴机构,他们当即带月嫂去医院检查,医生经过检查诊断月嫂的身体各项指标都正常。 机构认为,如果是月嫂护理不当,一般情况下,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如宝宝出现肠道的问题,大便异常,还有就是肺部感染等,但是现在这个宝宝是颅内感染,就有些说不清了。 而且宝宝的出院小结里面显示,宝宝有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等情况,也许月嫂在照护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当,过后机构会相应扣她的钱,但是李先生如果直接从月嫂工资里扣,他们没法接受。 机构负责人还表示,如果一开始李先生好好沟通,没有在各大平台恶意中伤他们,他们愿意就50%责任进一步沟通,现在闹到这个地步,他们只能等待司法解决,司法主张怎么赔偿他们都认了。 对此,有人说,其实站月嫂这边并非偏袒,而是情理与证据的双重考量。 宝宝细菌感染的诱因本就模糊,医生明确两种可能,且母体携带虽概率小仍不能排除。 李先生仅凭监控中“光脚上床、指甲长”就认定月嫂主责,缺乏直接因果证据,月嫂体检指标正常,未检出致病菌,而颅内感染与常规护理不当引发的常见问题也不吻合。 月嫂护理或有不规范之处,但机构已表态会追责扣款,李先生直接索要30%-50%责任赔偿且公开中伤,难免显失公平。 新生儿自身可能存在的健康隐患(如心脏问题)也可能影响抵抗力,在无确凿证据前,苛责月嫂并不合理,网友的支持本质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和公平处事的认同。 那么,李先生的诉求能得到认可吗,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致他人损害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主张月嫂因不讲卫生致宝宝感染,但其提交的监控仅能证明月嫂护理不规范,无法证明该行为与宝宝颅内感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月嫂体检指标正常,医生也未明确感染诱因,同时宝宝自身存在心脏健康隐患。 因李先生未完成举证责任,且无证据证明月嫂存在重大过错,其要求月嫂承担30%-50%责任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猫眼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