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跟同样离异带娃的男子结婚。婚后,女子买了两套房子,

茂彦学法 2025-12-07 17:51:30

重庆,女子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跟同样离异带娃的男子结婚。婚后,女子买了两套房子,都登记在丈夫名下,谁知,丈夫却瞒着女子,把两套房子都过户给了前妻,女子发现后,直接崩溃,她求助记者,丈夫却称:我们夫妻经济是独立的,我的房子我想怎么处置,不关她的事。 代女士向记者求助,她丈夫瞒着她把房子过户给女儿。 谁知她调查却发现,丈夫把两套房子直接过户给了前妻。 代女士很心痛,她没想到自己掏心掏肺对丈夫那么好,可丈夫却伤她那么深,她现在就想把房子给要回来。 2003年,代女士离婚,她带着儿子重新生活。 2007年,她遇到了同样离婚带娃的罗先生。 两人的遭遇很像,彼此拉近了距离,两人一来二去,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代女士的儿子14岁,罗先生的女儿12岁,罗先生称他一个月才600多元一个月,也没有房子,他是跟女儿在外租房子过的。 代女士同情心泛滥,她想和罗先生重新组建家庭,她自己有三室两厅的房子,希望罗先生带着女儿跟她一起住。 两人就开始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直到2021年,两人才领结婚证。 婚后,夫妻俩省吃俭用,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未来和家庭稳定,在2012年按揭购买了第一套房子,2019年,也是按揭买了第二套房子。 房产证的名字全部登记在罗先生名下,代女士对此是没有怨言的,她一心一意为这个家庭付出,觉得都是夫妻了,登记在丈夫名下完全放心。 谁知,她太想当然了,事后却遭到了丈夫的背叛。 后来,两人的孩子都长大了。代女士和罗先生就住在儿子给他们买的房子里。 之前他们买的第一套房子就由罗先生的女儿入住,第二套房子没人住,就空在那里。 代女士一直觉得再婚的家庭多少会有些磨合,她在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大的牺牲,尽心尽力扮演好妻子和母亲的角色。 对于罗先生的女儿,代女士一直把她当成亲生女儿来看待。 罗先生有时因为女儿不听话,要动手打她,代女士会加以劝导并阻拦。 哪怕罗先生生气摔了女儿的手机,代女士虽然心疼,还是花了7000多块钱买了一部新手机给女儿。 就在她以为她和罗先生可以安度晚年,谁知,她想错了。 自从罗先生的女儿生了孩子后,他就去带外孙,很少回家了。 代女士慢慢发现两人的关系变了,因为她经常联系不上丈夫。 她就去女儿家一看究竟,顺便问一下情况。 谁知,女儿却不让代女士进门,说这是她家。 代女士懵了,房子怎么成了女儿家。 罗先生却理直气壮解释,房子已经过户给女儿了。 代女士一听,就辩解,你过户给女儿,为啥不跟我商量。 谁知罗先生却称这房子过户给女儿了,另一套房子也是如此。 代女士震惊得说不出话,为何丈夫要瞒着自己呢,她真的接受不了。 她和丈夫结婚18年以来,在家里有什么事都没藏着掖着,可丈夫却有了私心。 代女士越想越气,就去房产中心查看记录,谁知她又发现了晴天霹雳的消息。 丈夫根本没有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却过户给了他前妻。 代女士很痛苦,她不接受这个事实。这是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凭什么越过去擅自把房子给过户了。 自从丈夫跟她说这件事后,再也没跟她联系。代女士只好向记者求助,希望自己能将房子要回来。 而记者分别向罗先生和他的前妻打电话询问情况,但两人都不愿意谈话,直接挂断了电话。 代女士更加无助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两套房产均为代女士与罗先生婚后按揭购买,即便登记在罗先生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罗先生在未告知、未取得代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两套房产过户给前妻,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过户行为侵害了代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代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罗先生的过户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产并恢复登记至夫妻共同名下。 若协商不成,也可在离婚时主张对该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要求罗先生因擅自处分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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