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男子车内与女子发生关系,女方突发疾病昏迷,他延误3小时送医致死亡,被判5年!

笔尖下说法 2025-12-08 12:34:48

泰安男子车内与女子发生关系,女方突发疾病昏迷,他延误3小时送医致死亡,被判5年!不作为也属故意杀人? 都说没动手伤人就不算犯罪,可泰安这起案子彻底颠覆认知:男子和女子车内发生关系后,女方突发疾病昏迷,他没及时送医,反而带人流浪3小时还关了对方手机,最终女子丧命,男子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二审也维持了原判。这事儿看着让人揪心,背后的法律逻辑更是值得所有人警醒,千万别觉得“不伤人就无责”。 事情得从2019年说起,王某和李某认识后往来密切,经常见面聊天,关系越来越近。2021年1月29日上午,两人约好见面,王某开车把李某拉到一处地下停车场,随后两人在车里发生了性关系。可就在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李某突然呼吸急促,身子一软就昏迷了过去,没了意识。 王某见状也慌了,赶紧给李某做人工呼吸、掐人中,尝试简单急救,可不管怎么弄,李某始终没醒,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按说这时候最该做的就是立刻打120,或者马上开车送医院,毕竟人命关天,多耽误一分钟就多一分危险。可王某的操作却让人看不懂,他没找任何专业救助,反而开车带着昏迷的李某离开了停车场,沿着路边漫无目的地瞎逛。更过分的是,他怕李某家人联系上她,还特意把李某的手机关了机,直接断了别人帮忙救助的可能。 就这样,王某带着昏迷的李某在外晃荡了足足两三小时,直到后来联系了自己的亲戚,在亲戚的反复劝说下,才慢悠悠地把李某送到医院抢救。可这时候早就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当天下午5点多,李某经医院全力抢救还是没救回来,最终宣布死亡。事后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是因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呼吸和循环衰竭死的,而且她实际死亡时间距离送到医院也就1小时左右,要是能早一点送医,大概率能保住性命。 案发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直接认定王某犯了故意杀人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王某不服这个判决,觉得自己没打没骂李某,只是没及时送医,顶多是救助不当,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于是他提起上诉,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明确表示他的行为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5年刑期合情合法。 很多人看完都疑惑,没动手伤人,只是没及时救人,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其实这涉及到刑法里的“不作为犯罪”,不是只有主动动手害人才算犯罪,有义务救人却不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同样要担刑责,核心关键就两点:有没有救助义务,以及是不是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首先说救助义务,王某和李某没有夫妻关系,也不是亲属,按理说没法定救助义务,但法院认定,他有“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啥意思?就是王某主动开车带李某去地下停车场,还在封闭的车里发生亲密关系,这种特定时间、私密空间里的先行行为,让两人形成了特殊的依赖关系,李某出了危险,只有王某能第一时间救助,他自然就有了必须救人的义务,躲不掉也推不了。 再看主观态度,王某作为成年人,肯定知道人突发疾病昏迷后,不及时救治会死人,而且他已经试过简单急救没效果,更该清楚情况有多紧急。可他不仅不送医,还带人流浪、关手机阻断救助,拖延了两三小时才送医,这不是过失,而是明知不救可能导致李某死亡,却故意拖延,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刚好符合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还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没有主动杀人的行为,是不作为导致死亡,而且后来在亲戚劝说下送了医,情节相对较轻,所以法院判5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量刑很合理。 这事曝光后,网友吵翻了天,看法特别不一样。大部分网友都觉得王某罪有应得,骂他太自私冷漠:“明知人昏迷了还不送医,还关手机,这就是故意耽误救命时间,和间接杀人没区别,早送医人可能就活了,判5年一点都不冤,就该让他受教训!” 但也有部分网友有疑问,觉得定性或者量刑有点重:“他只是没及时送医,又不是主动杀的人,定故意杀人是不是太严了?顶多算过失致人死亡吧?5年刑期看着有点长。”还有人纠结细节:“他也做了人工呼吸和掐人中,会不会是不懂急救常识,不是故意放任?而且李某是自己突发疾病,不能全怪他延误吧?” 不过也有理性的网友梳理清楚了关键:“核心是他有救助义务却不履行,还阻断别人救助,主观上放任死亡,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是没那个先行行为,没救助义务,不救可能没事,但他把人放私密空间里,自己成了唯一能救的人,不救就是违法,判罚没毛病,只是大家对故意杀人的印象都是主动动手,所以觉得意外。” 对于这起案子,你觉得王某判5年合理吗?你能理解“不作为也属故意杀人”吗?欢迎留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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