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案发经过 2018年10月3日,广东陆丰男子王嘉禧因停车问题与胡某秋、林某波发生口角。二人酒后返回火锅店,将王嘉禧推入便利店殴打,致其左侧肢体偏瘫。监控视频被派出所取走后消失,家属保留的备份成为关键证据。 2. 伤情与死亡结果 • 初始鉴定:陆丰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王嘉禧为轻微伤。 • 重新鉴定:家属委托暨南大学()鉴定为左侧肢体偏瘫(重伤)。 • 死亡原因:2020年6月王嘉禧去世,初始死亡证明写“脑瘤”,2024年更正为“外伤性脑疝”。 3. 司法处理进程 • 刑事部分:2022年陆丰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胡某秋、林某波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5年12月,检方以“殴打致死证据不足”不予抗诉。 • 民事部分: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经历一审、发回重审、异地审理等程序,2025年4月陆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胡某秋和林某波连带赔偿约35万元。 二、法律争议焦点 1. 罪名适用是否合理? • 家属主张: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量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司法认定:以寻衅滋事罪起诉,理由是殴打行为虽恶劣,但未达到故意伤害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标准。 • 关键分歧: • 因果关系:王嘉禧死亡距被殴打间隔20个月,检方认为死亡原因与殴打的直接关联性不足(如自身海绵状血管瘤可能影响死亡结果)。 • 伤害程度:初始鉴定为轻微伤,重新鉴定为重伤,但重伤结果与死亡结果的转化逻辑未被司法机关完全采纳。 2. 量刑是否畸轻? •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 基础情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加重情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量刑依据: • 法院认定胡某秋、林某波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但未达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加重情节。 • 二人有自首情节,且家属获得部分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 家属质疑: • 殴打导致瘫痪并最终死亡,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寻衅滋事,一年六个月刑期明显过轻。 • 打人者之一系派出所所长堂侄,可能存在司法干预(如监控视频消失、回避程序滞后)。 3. 证据问题与程序瑕疵 • 监控视频消失:派出所取走监控后数据丢失,涉嫌毁灭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 死因修改争议:死亡证明从“脑瘤”更正为“外伤性脑疝”,但检方认为修改理由“看错”缺乏说服力,可能掩盖殴打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 回避程序问题:派出所所长胡某波与打人者胡某秋系叔侄关系,虽事后申请回避,但前期调查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三、案件进展与未来走向 1. 检方不予抗诉的理由 • 检方认为“殴打致死证据不足”,主要基于: • 死亡间隔时间较长,可能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如自身疾病); • 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殴打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2. 家属的救济途径 • 民事诉讼:继续推进民事赔偿诉讼,争取更高赔偿金额(如增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 刑事申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或通过立法监督程序推动案件再审。 • 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推动司法机关重新审查证据链,尤其是监控视频消失、死因修改等关键问题。 3. 社会影响与制度反思 • 司法公正性:案件暴露基层司法中可能存在的“关系案”“人情案”问题,需强化回避制度执行和证据保全规范。 • 寻衅滋事罪适用边界:需明确该罪名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标准,避免以轻罪替代重罪,削弱对严重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 • 被害人权益保护:完善被害人救助机制,如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干预等,避免“因案致贫”或“维权无门”。陆丰暴力致死案 陆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