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警方火了。 原因是一个外卖小哥的车被偷了,他去报警。警方找到偷车贼后,偷车贼说他看着车好就骑出去逛了一圈。然后他就把车扔在路边了。 帽子叔叔就对外卖小哥说,这不算是偷窃,因为他没有私下买卖你的车,这就是偷用。 法律上确实有讲究。盗窃得证明想占为己有,盗用只是临时用用。按专家说法,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才算盗窃。那人把车扔回路边,没卖没藏,警方认定盗用也有依据。 立案标准摆在那,电动车要值2000块以上才构罪。全国每年这类“骑走又还”的案子,百分之八十都按盗用处理。最高法有解释,偷开机动车没丢的,不算盗窃罪。 可外卖小哥实打实损失半天工钱,少说两三百。这钱得民事诉讼要,但打官司得跑好几趟,耽误接单。警方只能管刑事,赔偿问题确实没辙。 法律没错,但执行可以更灵活。既然认定盗用违法,就该让违法者赔损失。执法部门帮着调解,比让老百姓自己折腾强。不然这口头教育,太轻飘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