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2010年内蒙,一女子将房子以16万的价格,卖给了一位下岗女工,15年后,她得知早年的房子竟能分到拆迁的419万后,提出要分150万,被拒后,女子竟直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法院这么判了! 卖房女子姓刘,当年38岁,因丈夫工作调动要举家迁到外地,急于出手名下一套老旧单元房。 买房的是张桂兰,45岁,刚从当地纺织厂下岗,丈夫早逝,独自带着儿子生活,一直租住在狭小的出租屋,盼着能有个安稳的家。 这套房子位于内蒙某旗县老城区,60多平米,楼层不高,配套简陋,当时市场价就在15万到18万之间,双方议价后定在16万。 张桂兰拿出多年积蓄,又向亲戚借了几万块,才凑够全款。 交易当天,两人签订了手写购房合同,明确房屋产权归张桂兰所有,刘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因当时老城区房产过户流程繁琐,且需缴纳一笔不菲的税费,刘女士提议先交付房屋和钥匙,过户手续后续再办,张桂兰想着双方邻里相识,便答应了。 张桂兰搬进去后,悉心打理房屋,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一住就是15年,期间多次联系刘女士办理过户,对方都以在外工作繁忙、没时间为由推脱。 张桂兰虽有顾虑,但房子一直由自己居住使用,也没多想,只是默默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多年的缴费凭证。 2025年春,老城区启动拆迁改造工程,张桂兰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核算后能拿到419万拆迁补偿款,包含房屋置换补贴和安置费。 消息传到刘女士耳朵里,她专程从外地赶回来,找到张桂兰,开门见山提出要分150万补偿款,理由是房子当初没过户,产权还在自己名下。 张桂兰当场拒绝,拿出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说明房屋早已卖给自己,这些年也是自己实际居住,拆迁款理应归她所有。 “没有我当初卖房,你能有今天的补偿?”刘女士见协商不成,语气愈发强硬,威胁若不给钱,就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 被拒后,刘女士果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未转移”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当年的购房合同,判令张桂兰返还房屋或全额拆迁款。 法庭上,双方激烈辩论。 刘女士坚持认为,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未过户就意味着产权仍属于自己,拆迁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 张桂兰则提交了购房合同、全款收据、15年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缴纳凭证,还有当年的邻居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早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刘女士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 张桂兰的律师辩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张桂兰已履行付款义务,刘女士也交付了房屋,未过户是刘女士故意拖延导致,并非张桂兰过错。 律师补充,刘女士在房屋卖出15年后,因拆迁补偿款才主张撤销合同,明显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虽然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张桂兰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长达15年,刘女士对此知情且无异议,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 刘女士以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本质是因拆迁补偿款利益驱动,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拆迁补偿款归张桂兰所有,同时判令刘女士配合张桂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刘女士承担。 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女士无奈配合张桂兰办完了过户手续,看着张桂兰拿到拆迁补偿款,懊悔不已,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张桂兰拿到补偿款后,先还清了当年买房借的钱,又给儿子凑了婚房首付,剩下的钱存起来作为养老保障。 此事在当地传开后,引发不少讨论。 有人说刘女士贪心不足,坐地起价得不偿失;也有人提醒大家,房屋买卖务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留下纠纷隐患。 当地司法所也借此案例,在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告知居民不动产交易的法定流程和风险点,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刘女士事后也坦言,自己一时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忽略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做人的底线,不仅没拿到补偿款,还落得个失信的名声,实在不值。 信源:下岗女工16万买房,15年后得拆迁补偿419万,卖家反悔,结果如何-忠于法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