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每年对账都显示账号正常。五年后,公证处需要

辨案析历 2026-02-01 12:05:36

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每年对账都显示账号正常。五年后,公证处需要用钱才发现,账户里的1.8亿元资金只剩了44万,其余资金早已被转移。公证处找银行讨要,银行却以“员工离职”、“精神失常”为由推卸责任。更气人的是,公证处起诉银行,结果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公证处闹到最高法,案件这才有了反转。 2013年,北京某公证处出于业务需求,他们在某银行开立了对公结算账户,把单位的一亿多资金全部存入该账户。 账户开立后的头几年,单位也没怎么用钱,这笔巨款就一直静静的躺在账户里。 银行每年都会给公证处送来对账单,上面清清楚楚地显示着账号正常,资金情况也一目了然。 公证处的财务人员看着这些对账单,心里也踏实,觉得钱放在银行稳稳当当的。 可谁能想到,平静的表面下早已暗流涌动,账户里长期不动的资金,早已被银行工作人员盯上。 负责对接公证处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罗某某,玩起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把戏,连续五年,每次都给公证处送来加盖了公章的假对账单。 公证处的人哪能想到,一直信任的银行会干出这种事,每次拿到对账单,看都没多看,就收起来了,甚至还觉得银行办事就是靠谱。 时间一晃就到了2018年,公证处因为业务发展,需要用钱,就打算从银行账户里支取一部分。 当财务人员去银行查询账户余额时,整个人都懵了,原本账户里应该有1.8亿元的本息,现在竟然只剩下44万多元,连个零头都不够。 这巨大的落差,让财务人员差点没站稳,好好存在银行发钱咋就没了呢?银行到底在搞什么鬼? 财务把情况汇报给领导,公证处赶紧展开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每年对账正常不过是银行掩人耳目的手段。 原来,这1.8亿元资金早就被逐步转移走了,一部分转到了九家关联企业,还有一部分转到了罗某某和他母亲的账户里。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公户存款可是单位的国有资产,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没了。 公证处立刻找到银行,要求银行给个说法,把钱追回来,可银行却开始耍起了无赖。 面对公证处的指控,银行居然否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还找借口说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并且失踪了,那个客户经理也早就离职了,想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公证处的人听了银行的话,气得直跺脚,1.8亿元就这么没了?银行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 没办法,公证处只好把银行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谁知,一审、二审的结果却让他们大失所望,法院居然驳回了他们的起诉,反倒是支持了银行。 公证处的人觉得特别委屈,明明自己是受害者,怎么法院就不支持他们呢?这钱难道就这么打水漂了?天理何在啊! 但公证处没有放弃,他们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一直闹到了最高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条确立银行对存款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保障义务,属强制性规范,不因员工离职、涉刑等事由免除。 案涉银行客户经理长期提供伪造对账单、擅自划转1.8亿元资金,银行未履行账户交易核验、内控监督与对账真实性保障义务,直接导致公证处存款被转移,已违反本条核心义务。 银行以“员工离职”、“精神失常”推卸责任,这并不能构成有效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证处与银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按约定保障账户资金安全、提供真实对账信息、依指令办理结算等合同义务。 银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与真实对账义务,造成公证处存款巨额损失,构成根本违约。 最高法明确,民事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银行应就违约行为向公证处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得以刑事程序为由阻却民事维权。 正义终究不会缺席,最高法再审的时候,撤销了原审裁定,直指银行存在失责。 银行作为储户资金的“守门人”,本应该承担起保障资金安全的责任。不能一出事就以“涉刑”为盾牌,想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银行不能总是把“已开除”“已报警”当成万能的免责声明,没有管好储户的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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