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男子在足疗店接受按摩服务时,突然被女技师要求从后门离开,结果刚走出后门就被警方抓获。后因男子支付了500元的按摩费,被警方认定为嫖C,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男子气坏了,是女技师让他翻窗的,他只是做个按摩而已,于是将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判了! 2024年10月1日那个晚上,北京房山的张某绝不会想到,自己扫码支付的500元“精品项目”费用,最终买到的不是放松,而是一场延续至2025年的法律梦魇。这笔交易的收据上,除了那张红色的纸币,还附加了5天的行政拘留和一枚洗不清的“嫖客”印章。 事情发生得极具戏剧性。当时张某正在享受按摩服务,仅仅过了几分钟,女技师突然脸色大变,压低声音抛出一句指令:“快,从后门走!”这种带有惊恐情绪的催促,瞬间击穿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理性防线。 张某尚不及问出一声“为何”,身体便已先一步作出反应。刹那间,言语的询问还在舌尖徘徊,而本能的行动已悄然启动。他顺从地绕到后门,翻窗而出。然而,这并不是一条生路,而是一条直通警车的捷径。才走出几十米,蹲守的民警就将他按在了地上。 在派出所的强光灯下,一场关于“常识”的博弈开始了。张某觉得自己冤枉透顶:我是来按摩的,是技师让我跑的,我什么都没做。但在警方眼中,这个逻辑链条截然不同。 警方心思缜密,算盘打得精妙。其一,查看价目表便发现,500元的收费远超普通按摩的市场价格,这明显的溢价背后,必定暗藏猫腻。第二,也是最致命的一点——如果你是清白的,警察来了你跑什么? 这就陷入了一个经典的“囚徒困境”。张某因为恐惧听信了技师的指令,而这个“听话”的动作,恰恰构成了他“做贼心虚”的铁证。尽管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任何避孕套等可疑物品,张某的手机里也干干净净,查不出任何招嫖信息,但“逃跑”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足够填补物证的空白。 更棘手的是那份笔录。在彼时的高压氛围中,张某满心无奈,最终还是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缓缓按下了手印,那印记似是锁住了他此刻的妥协。他后来解释说,当时以为只是配合调查,没想到这几处指纹,直接锁死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指控。 为了洗刷污名,张某从行政复议一路打到了二审。2025年1月22日,复议程序落下帷幕,复议机关经审慎审议,最终驳回了他的申请。这一结果,为这场复议画上了句号。他不服,继续上诉。他在法庭上声嘶力竭地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试图证明自己是被误导的,试图证明警方在询问时存在诱导。 然而,这些视听资料始终没有出现在法庭的投影幕上。法院所引用的依据堪称“硬核”典范,正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第54条。此条款为法院裁决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支撑,彰显出法律引用的严谨与权威。该法律赋予法官运用“逻辑推理与生活经验”进行裁决的权力,使法官能凭借理性思维与生活感悟,在司法实践中更精准地判断是非、定分止争。 法院的逻辑闭环坚不可摧:正常接受服务的人,无需藏头露尾。既然你选择了翻窗逃跑,又拒绝通知家属,再加上那份虽有瑕疵但签了字的笔录,证据链已经闭合。 提到“瑕疵”,这又是案件中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辩方律师敏锐地指出,警方提交的检查笔录中,检查人员的签名存在明显错误。从常理而论,此乃程序违法之显著硬伤。这般程序上的瑕疵,宛如白璧微瑕却又难以忽视,实是难以自圆其说。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慎考量,最终判定其仅属“一般瑕疵”。此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对该情形的综合判断。判决书里的措辞很有意思,既承认了书写不规范,希望警方“今后规范书写”,又不认为这足以推翻案件的定性。换句话说,程序上的小裂缝,不足以让张某从这张大网中漏出去。 这场激烈的博弈,于终审判决之时尘埃落定。经过严谨的法律审视与考量,最终维持原判,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张某此番不仅留下了行政拘留的不良记录,还需承担五十元的案件受理费。这一遭遇,无疑为其敲响了警钟,警示着行事当遵规守法。钱不多,但这50元像是一个沉重的句号,宣告了他在公权力面前辩解的彻底失败。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最让人脊背发凉的,不是那500元的交易,而是它对普通人心理素质的极限拷问。当一个并没有违法主观恶意的人,突遇“准执法”场景的惊吓时,他的慌乱、盲从和逃避,是否就天然等同于罪恶?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似乎默认了一个前提:正直的人在任何突发危机下都能保持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冷静。如果你慌了,如果你跑了,那你一定有问题。 张某因自身的惊慌失措而付出了代价。在慌乱之下,他的决策与行动皆失了分寸,最终只能自食苦果,承受那既定的后果。而在卷宗之外,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在缺乏直接物证的情况下,仅凭“生活经验”推导出的正义,究竟离绝对的真相还有多远? 信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