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男子花20万和未满18岁女子定下婚约,结婚的相关事宜都是由女子父母处理,订婚第二天,女子就来到男子家的工厂上班,两人开始同居,可相处时间长了,女子对男子的一些行为感到非常不满,于是拎包回到娘家,男子不干了,我钱都给了,你现在说不跟我结婚了,于是提出想退婚可以,把20万还给我,双方就此事进行多次协商,都没有解决,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子告上法庭,万万没想到女子一口咬定被男子欺负了,而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2025年3月,孟先生到了适婚年龄一直没碰到合适的对象,经人介绍认识了17岁的鲁某。
鲁某看着年纪小,实则还没满18,妥妥的未成年人。
可在当地一些地方,早订婚早当家的观念还在,鲁某的父母压根没把未成年当回事。
孟先生和鲁某见面没几次,就敲定了订婚。
按当地习俗,孟先生家出手相当大方,直接给了18.8万的礼金,鲁某家象征性回了1万。
因为两家离得远,孟家又额外给了3万,当作礼品折价款,前后加起来,总额是19.8万。
两人前脚刚订婚,转天鲁某就被安排到孟家开的工厂上班。
因为两人已经订婚,顺理成章的就开始同居生活。
孟先生的父母得知俩人同居也没阻拦,眼睁睁看着未成年的姑娘和自己儿子同居,完全没意识到这事违法。
他们眼里,订了婚就是自家媳妇,住一起很正常。
可日子没过多久,矛盾就爆发了,鲁某说两人在一起三观不合,过不到一起去。
直接收拾东西跑回了娘家,说什么也不回去。
孟先生一看,人跑了,那自己那将近20万的彩礼不是打了水漂。
于是孟先生多次上门找鲁某家协商,要求退还19.8万彩礼,可鲁家态度很坚决不退。
协商无果,孟先生一气之下把鲁某和她父母告上法庭。
没想到鲁家直接甩出一个王炸,鲁某报警,称孟某强奸了她。
这一下,事情直接变味,从民事纠纷直接牵扯出刑事案件,孟某瞬间从原告变成嫌疑人。
好在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根本没有强奸的证据,最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法院明确这桩婚约从头到尾都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民法典》第1047条: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鲁某订婚时才17岁,没满18,连法定结婚年龄20岁都没到,法律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这婚约从一开始就不算数。
其次,划分过错责任:鲁某父母是主要过错方,明知女儿未成年,还包办订婚、收大额彩礼,违反法律规定。
孟某是次要过错方,明明知道鲁某没成年,还和她订婚、同居,也有责任。
最后关于彩礼返还:法院判决鲁家返还70%彩礼,也就是13.86万元。
理由是婚约无效,彩礼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都有过错,且鲁某是未成年人,所以没判全额返还。
可整件事最值得深思的是,17岁的鲁某,从头到尾都被父母安排,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最后成了彩礼纠纷和家庭利益的牺牲品。
而孟某,想着花钱娶媳妇,结果人财两空,还差点背上强奸的罪名。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双方都是受害者,也都是过错方。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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