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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八旬奶奶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本想晚年有个依靠,谁知大病一场后,孙子不仅没

吉林长春,八旬奶奶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本想晚年有个依靠,谁知大病一场后,孙子不仅没来照顾,每月居然只给500元生活费,还以无人照料为由,干脆不让奶奶回家。房子给了孙子,自己却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奶奶声泪俱下状告孙子:你把房子还给我!

匡老太出生于1938年,今年已经88岁高龄了。老伴走得早,她一个人在长春一套52.4平米的房子里住了大半辈子。

匡老太膝下育有三女一子,唯一的儿子在2002年时不幸过世。好在儿子留下了一个孙子,也算是为白发人送黑发人增添一丝慰藉。

匡老太对孙子格外疼爱,眼看着孙子一天天长大成人,而自觉年纪越来越大,身体每况愈下。她最挂念的,是孙子以后的日子能不能过好。

思来想去,匡老太觉得,自己就这么一套房子,百年之后也用不上了,不如早点过户给孙子,也好让他未来的生活更有保障。于是2024年1月底,匡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孙子陈某。

可匡老太怎么也没想到,这份沉甸甸的牵挂,只暖了不到半年。

2024年7月起,匡老太身体开始频繁出现问题,接连住院了好几次。毕竟已至耄耋之年,出院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生活自理能力明显下降,身边离不了人照顾。

出院后,匡老太心里盘算着,还是回老房子住吧。一来那是自己几十年的家,深有感情,对每个角落都熟悉。二来虽然房子过户给了孙子,但自己住一住应该不成问题。有儿媳和孙子在身边照顾,总比去女儿家方便。

于是匡老太便把想回老房子住的想法和陈某说了,可孙子的回复像一盆冷水浇了下来。三个字:不同意!

陈某说得理直气壮:自己和母亲白天都要上班,下班了母子俩都累得不行,谁还有空闲有精力照料身体不好的奶奶。

匡老太听完,整个人都愣住了。她怎么也没想到,1月才把房子送给孙子,7月自己就被“逐出家门”了?房子给了孙子,自己倒成了没地方去的人。她把房子送给孙子的初衷是希望他过得更好,而他却分明是想让自己流落街头。

这份落差像一把刀子扎在老人心里。不得已,匡老太只得联系上大女儿陈女士,住在她家里并由其照料生活起居。

陈女士看着刚刚病愈的母亲又心疼又气愤,便联系上了侄子陈某想要劝说。

可陈某仍是态度坚决,以没人照料奶奶为由一口回绝。但陈某转念一想,毕竟奶奶现在由姑姑照顾,所以自己愿意每月给姑姑500块钱,就当是奶奶的照顾费。

匡老太知晓后越想越心寒,这孙子简直不孝!自己把房子过户给他是希望他能过上好的生活,但现在他竟然这样打发自己。匡老太心想,自己单次住院看病的钱就不止500块了,孙子怎么可以这样罔顾亲情。

没地方住,这房子自己不送了还不行吗!气愤之下,匡老太起诉孙子陈某,要求他将自己赠与的房子还回来。

一审认为,匡老太把房子送给陈某,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而陈某没有履行对奶奶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赠与无效,要求陈某将房子重新过户到奶奶名下。

后陈某不服重新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匡老太把名下房屋过户给陈某后事实上无房可住,且希望孙子可以照顾自己,因此可以看作是对赠与房屋附加了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如果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陈某作为孙子,对奶奶有抚养义务。但本案中陈某不仅不同意奶奶回到老房子居住、不照料病愈的奶奶,每月还只是“象征性”地给姑姑一笔照料奶奶的费用,完全可以看作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因此匡老太有权收回自己送给孙子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