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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某公司账目亏损4.4万元,公司把这一笔账记到了出纳李女士的头上,找了

吉林长春, 某公司账目亏损4.4万元,公司把这一笔账记到了出纳李女士的头上,找了个由头,把李女士安排到走廊办公。李女士觉得人格上受到了侮辱拒绝办公,4天后公司把李女士开除。李女士起诉了公司,最后获得6.8万元赔偿。

2017年9月,某公司在招聘出纳,李女士前去应聘,由于表现突出被录取。

公司不大,只有两间办公室,一间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使用,李女士和会计使用另一间办公室。

试用期还没过,李女士就有些犹豫,要不要继续干下去,后来她想了想,每天工作八小时,工资还可以,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李女士,觉得这样也好,不必去处理那些复杂的人际关系,也就决定留下工作。

李女士工作认真负责,一直也顺利,工作了八年,加上工龄工资在当地还算过得去。

2025年4月,账面上亏损了4.4万元,公司觉得是李女士工作失误导致的,展开内部调查,但又找不到李女士的纰漏。

公司分别找了李女士和会计谈话,李女士觉得很冤,自己工作了八年,论经验和业务能力不可能出现这么大的漏洞。

最后公司报了警,但因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经民警调查,表示这次亏损与李女士无关。

公司还是没有打消对李女士的怀疑,在事情还没调查清楚前,把李女士的办公桌移到了走廊里,理由是办公室里有现金,还有重要的账目,李女士不适合继续在办公室工作。

李女士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公司出现亏损,自己也配合了调查,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此次亏损与自己有直接关系,

把她的办公桌挪到走廊里,事先也没有跟她有心理建设,明摆着就是认定此次亏损就是她造成的,对她有歧视,于是她正常打卡拒绝在走廊办公。

四天后,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旷工,把李女士开除了。

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旷工,走廊不属于办公区域,公司既然提供不了办公区域,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单方面开除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有权要求赔偿。

公司则认为,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在还没有真正核实亏损原因前,把李女士的工位调到走廊合理。

公司也就两间办公室,没有其它办公场所,所以才把岗位调到走廊,而且办公桌电脑等,岗位的必须品都已经安排好了,这些属于正常调整,不应该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文中公司账目出现问题,展开内部调查,公司没有找到与李女士工作失误有关的相关证据,把工位移到走廊确实不妥,没能顾及李女士的心理健康,当顾女士觉得受辱不工作时也没进行心理疏导,导致李女士脱岗四天。

公司把责任归于李女士一人,开除李女士有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李女士因为对公司调整工位不满,而不办公也有一定责任。

最后判决公司赔偿李女士6.8万元。